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发房地产,建设度假村、疗养院、工业厂房等;(二)修坟立碑;(三)损毁、分隔防护林、传统民居建筑;(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