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损毁、移植古茶树或者其他林木、植被;
(二)破坏土地资源,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垦、烧荒;
(三)实施影响古茶树生长行为;
(四)种植对古茶树生长有不良影响的植物;
(五)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种子、苗木和野生动植物等外来物种;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挂牌,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七)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擅自设置、张贴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