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退役安置第二十条有效对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数量任务和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