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退役接收第十一条有效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