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并根据国家和本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作相应调整。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