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负责考核评价和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由其上级机关,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