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和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上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