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和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上优先考虑。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