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