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