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禁养犬。

禁养犬的品种目录,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实施前在重点管理区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合理处置。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