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