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二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