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条有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鉴别并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