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