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