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分解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