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