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