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