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以方便业主为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规划设计平面图纸上明确标注。

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地面以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层高不得少于2.6米,相对集中,方便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具有独立通道,具备采光、通风、通水、通电、通信、排污等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楼梯间、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架空层、半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等不符合办公条件的场所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负责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并设置明显标识;建设单位在装修时,应当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在后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期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提供符合使用标准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