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经批准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十日前,按照规定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在选聘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开发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以备案的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