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