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