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普及相关课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