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动漫、短视频等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景;

(五)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利用党史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馆、校史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八)利用全民阅读、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等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九)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平台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十)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