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