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