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学校建设规划、布局、选址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实验室、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