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

(一)组织研究红色资源规划有关事宜;

(二)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调整;

(三)研究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事项;

(四)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的协调处理;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