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