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志愿者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和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