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被核定的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利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