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二节 物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