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