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作用。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