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经费来源等;(二)对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