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经费来源等;

(二)对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