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利用中医药特别是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建设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其与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调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