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以及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状况,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