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分级照护服务计划,经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后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养老服务合同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