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应当按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进行入院评估,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分级照护服务计划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年人开展定期评估;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分级照护服务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