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式养老服务,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高龄、重度残疾、重病等老年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