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