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检疫、搜救、导盲犬只,教学科研机构、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