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不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作业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