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

(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

(三)湖泊水资源统一管理

(四)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

(五)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六)湖泊水生态修复;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