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和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