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功能的需要,对居住在湖上,岸上无房屋、无耕地的渔民和居住在湖泊保护区内的其他农(渔)民实施生态移民,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