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为减少湖泊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