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书面委托经济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委托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完善放权收权机制,发现委托不适当或者无法有效承接的,应当及时终止。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