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对化工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市、区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制定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设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化工园区及周边道路、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运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化工园区集约化管理,加强对化工园区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除隐患,保障化工园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