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