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在事故调查中同时对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